2025年12月3日,山东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泰禾九川(山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泰禾九川私募”)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任瑞臻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原因是该公司在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资、信息披露不准确等违规行为。相关违规事实及处罚决定已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违规行为:向非合格投资者募资 信息披露存瑕疵
山东证监局在公告中指出,泰禾九川私募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时存在两大违规问题。其一,该公司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下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的规定。其二,公司所管理的个别私募基金在信息披露和报送环节存在部分信息不准确的情况,这一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
负责人责任:任瑞臻对公司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作为泰禾九川私募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任瑞臻被认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监管部门指出,其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的规定,需对公司合规运营缺失承担领导责任。
监管处罚: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泰禾九川私募及任瑞臻出具警示函,并将相关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当事人权利: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公告明确,泰禾九川私募及任瑞臻如对该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监管部门强调,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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