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4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此次修订结合公司发展实际,对股本结构、股东权利、董事会构成、利润分配政策及党委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等核心条款进行了明确,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体系,为持续规范运作与投资者权益保护奠定基础。
股本结构与股东权利:境内公众股东持股超四成
修订后的章程显示,公司总股本为7,083,537,000股(约70.84亿股),注册资本对应为人民币70.84亿元。股本结构呈现多元化特征,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 股东类别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发起人 | 2,629,451,300 | 37.1% |
| 境内公众股东 | 3,022,785,700 | 42.7% |
| H股股东 | 1,431,300,000 | 20.2% |
章程明确,股东享有多项核心权利,包括按持股比例获得股利分配、参与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查阅公司章程及财务报告、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等。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出临时提案,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强化了中小股东的话语权。
针对股东权益保护,章程特别规定,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导致公司损失,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1%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起诉讼,必要时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公司治理架构:董事会9人构成 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修订后的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党委领导下的董事会、经理层负责制”治理架构。公司设立党委,隶属于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领导,党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2人(含专职副书记及纪委书记),党委委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法进入党委会。
董事会作为经营管理决策机构,由9名董事组成,具体构成如下:
| 董事会成员类别 | 人数 | 占比 |
|---|---|---|
| 非独立董事 | 5 | 55.6% |
| 独立董事 | 3 | 33.3% |
| 职工董事 | 1 | 11.1% |
独立董事占比达1/3,且至少包含1名会计或财务管理专业人士、1名常驻香港人士,负责对关联交易、高管薪酬、利润分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下设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其中审核委员会全部由非高管董事组成(含3名独立董事),行使财务监督、审计聘任等职权。
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30% 支持中期分红
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刚性规定,明确公司“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具体包括:
现金分红优先: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30%;连续三年累计现金分红不少于该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分红形式灵活:可采用现金、股票或两者结合的方式,若采用结合形式,现金分红占比不低于40%。在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中期分红机制:年度股东会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分红的条件、比例及金额上限,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制定具体方案,提升分红频次灵活性。
此外,章程规定,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分配现金红利以偿还占用资金,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明确渠道与程序
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章程规定公司信息披露需通过指定媒体进行,包括《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对于H股股东,公司将通过网站(www.gsrc.com)或电子方式提供公司通讯,确保境外投资者及时获取信息。
股东会及董事会会议通知、决议等重要文件需提前公告,其中年度股东会需提前20日通知,临时股东会提前15日通知,会议过程需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确保决策程序合法透明。
此次章程修订是广深铁路完善公司治理、强化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举措,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公司表示,将严格依照章程规定开展经营管理,持续优化股东回报机制,实现公司与投资者利益的长期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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