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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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促进两岸标准共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深化闽台融合发展,加快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这也是继《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之后,福建出台的又一部涉台地方性法规。《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提出“建设两岸标准共通服务平台,鼓励两岸产学研企共同制定行业共通标准。”
近年来,福建省在两岸标准共通方面先行先试,进行了诸多有益探索,目前已形成308项共通标准。《条例》充分吸纳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和创新做法,进一步梳理和界定了“两岸标准共通”与“共通标准”的概念。
《条例》规定,两岸标准共通是指通过共同选题、共同研制、共同比对或者共同使用等方式,开展的两岸标准化交流与合作。两岸标准共通所形成的标准称为共通标准。
同时,《条例》明确台湾地区有关组织和个人在共通标准制定、修订、实施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有助于增强台湾地区有关方面参与共通工作的积极性。
关于两岸标准共通试点,《条例》明确,支持厦门与金门、福州与马祖加强标准化交流与合作,共同参与两岸标准共通试点。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推动两岸职业标准共通,便利台湾同胞来闽创业就业。支持本省其他地区促进具有地域特色的两岸标准共通试点。
同时,《条例》还从科技支持、人才支持、金融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方面强化保障措施,为两岸标准共通工作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支持台湾地区标准化专家参加各级各类标准化技术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标准化专家及其团队提供来闽工作、落户、安居等服务便利,对其相关创新、创业项目等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