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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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1月28日讯 (记者 白莲)为加大对自治区本级公益性科研院所的稳定支持力度,进一步提升科研院所创新能力,激发科研人员自主创新活力,日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联合印发《自治区本级公益性科研院所(自然科学类)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设立自治区本级公益性科研院所(自然科学类)基本科研业务费。该项经费实现从无到有,是完善地方科研生态的关键举措,标志着内蒙古在加强创新能力方面迈出了制度化、常态化的一步,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源头活水。
根据管理办法,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符合深化科研院所改革要求、具备开展科研活动的条件和能力、有稳定的人才队伍,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科技信息与战略规划研究等的自治区本级(自然科学类)公益性科研院所,开展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的自主选题研究。
管理办法提出,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方向主要包括由科研院所围绕职能定位、学科发展方向、实现前瞻布局与行业发展规划目标, 在重点产业领域及所属行业,自主选题开展的科研项目;支持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和研发能力的优秀团队和45周岁(含)以下青年科研人才,开展对本学科、本领域有较大影响的基础研究项目;支持列入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白名单”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进行科研条件改善。
管理办法突出“放管服”,赋予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权。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科研院所自主遴选、自行立项、自行开展综合绩效评价。资金由科研院所自主安排、自主管理,有效减少流程束缚,让科研人员心无旁骛搞科研。同时,管理办法明确,要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主管部门与科研院所建立资金动态监管机制,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对违背科研诚信的人员将视情况予以惩戒,实现激励与约束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