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辽宁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八中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该营业部”)因存在营销活动管理、系统监控、薪酬机制及资料保存等四方面违规行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监管部门指出,上述行为违反多项证券行业法规,要求营业部限期整改并提交书面报告。
四方面违规行为曝光 涉合规管理多环节
根据监管决定书,该营业部的违规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领域:
其一,营销活动方案未见审核程序及合规审查记录。证券经营机构开展营销活动需履行内部合规审查流程,以确保活动符合监管要求,而该营业部在这一基础环节存在管理缺失。
其二,个别电脑未纳入监控系统。证券行业对业务系统及设备监控有严格规定,未纳入监控可能导致操作风险无法及时发现和管控。
其三,证券经纪人薪酬分配仅与客户交易量挂钩,从业人员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机制不完善。此类机制可能引发经纪人过度追求交易量而忽视客户适当性管理,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潜在风险。
其四,未保留金融产品推介服务相关资料。根据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时需完整保存推介过程资料,以备监管核查,该营业部的资料管理存在明显漏洞。
多项法规被违反 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辽宁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以及《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等多项法规条款。
依据相关法规,监管部门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高度重视违规问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辽宁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此外,决定书明确,该营业部如对监管措施不服,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反映出部分证券营业部在内部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业内人士表示,证券经营机构需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尤其在从业人员考核、客户适当性管理、业务资料保存等关键环节加强合规审查,切实落实监管要求,防范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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