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古往今来,法治和德治都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正所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我国历史上有十分丰富的礼法并重、德法合治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座谈会上的讲话(2017年5月3日)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出自《孟子·离娄上》。原文为“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今有仁心仁闻,而民不被其泽,不可法于后世者,不行先王之道也。故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的这句话,是关于仁政思想的顶层设计,明确指出施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处理好两大关系。
“徒善不足以为政”,即处理好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孟子所说的“善”,其实就是“德”。他认为人有“四善端”:“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仁、义、礼、智这四善端,相当于四种道德萌芽,是先天而来的,再对其进行后天的培育,就能发展成完整的德行。“徒善不足以为政”,意为治国理政仅用道德的方法是不够的,还需要使用法律的手段,道德和法律应当结合使用。孔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其对道德在政法实践中的作用情有独钟。孟子承其旨趣,强调善德之治的功能,也承认法律之治的作用,其核心仍然是儒家“以德为主、以法为辅”的立场,将法治视为德治的补充手段。
“徒法不能以自行”,即处理好法与人的关系。在孟子看来,善德之治需以法律保障,才能充分发挥治国理政的功效,但法律是静止的规则,是无法自动运行的,需要人来推行,因而人的作用在仁政中至关重要。他的这一论述,源于孔子“为政在人”思想,并得到儒家后学的进一步提倡与发扬。战国末期儒家思想集大成者荀子说:“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这里的“类”,指判例和规则。法律条文不能独立产生,判例、规则也无法自行适用,关键在于有贤能的人来制定并付诸实施;同时,法律作为不变的条文,不同的人去操持,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善人持之则扬其善,恶人执之则播其恶,因而人的道德水平、认知能力等会极大影响法律功能的发挥。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的经典论述,在明确了德与法、人与法两对关系的同时,也强调在“德与法”和“人与法”之间,人始终居于核心地位。道德需要人来修炼和提倡,法律需要人来制定和运行。离开了人,一切都谈不上了。故道德和法律是执政者用以治国理政的两手,两手都要抓,但两手也要区分轻重缓急,道德为主、法律为辅,道德为本、法律为用。这就是孟子所说的“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只有让具备仁义道德的人居于施政执法的关键位置,才能使法律更好地发挥作用,否则将适得其反。对此,荀子作了进一步阐释:“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法律制度是国家治理的终端,具有道德操守的君子才是国家治理的本原。有了君子,哪怕法律条文相对简略,也能充分发挥它的作用;没有君子,法律即使详细完备,也会失去先后的实施次序,不能应对时事变化,反而会导致混乱。
孟子的这一思想,在汉代发展为“德主刑辅”的理论主张。《说文解字》曰:“灋(法),刑也。”这里的“刑”指的就是法。汉代大儒董仲舒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他用阴阳五行理论来论证德法关系,得出两点结论:一是自然界万事万物都分阴阳,人间治理手段也一样,刑为阴、德为阳;自然界的阴阳是不可分离的,如白天与黑夜构成一天,春夏与秋冬构成一年,所以人间的道德和法律也是不可分离的,必须结合而用。二是自然界的阴阳是要分主次的,阳为主、阴为辅,所以人间的德刑也要分主次,“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由此推导出“德主刑辅”的不刊之论,成为指导封建社会政法实践的正统法律思想,开启了长达两千余年的“德法合治”传统。
此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无不以道德为指导,又通过刚性约束保障道德培育与发扬。如《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最成熟的立法成果,《四库全书总目·政书类·法令之属》案语中评价其“一准乎礼”;宋代至明清倡导“明刑弼教”,就是以法律的实施帮助道德教化深入落实。尤其是道德在守法实践中发挥的作用,更是令人惊讶。明太祖朱元璋曾发布《六谕》:“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他令人定时在乡间一边敲木铎行走、一边诵读,被誉为“木铎传法”。其内容并无律令条文,只有道德观念,与其说它是一种法律宣教形式,不如说是一种道德教化方式。但因其语言通俗,目不识丁者也都能听得懂、记得住,从而产生明是非、知善恶、远罪过的效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从孟子“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的经典论述来看,无论法治还是德治,都需要通过人来起作用,在当下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必须牢牢抓住人这个核心。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将“投资于人”的理念运用于当代法治建设,就需要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全面做好法治人才培养工作,既要提升人的法律素养,又要锤炼人的道德修养;既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更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如此,才能有效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二级教授,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本文系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中华法系的创造性转化研究(25SKGH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