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公布5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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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19:56:35

转自:荆州发布

为强化典型案例示范引导和警示震慑作用,现将今年以来荆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办的第一批涉气违法典型案例予以通报,请各地各相关部门引以为鉴,持续强化执法监管效能,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地见效。

案例一

洪湖市某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结果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10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洪湖市某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测,涉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查处情况】

2025年3月18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830元。

【案件启示】

确保机动车检测机构规范运行,是提升城市空气质量的重要内容。然而,少数机动车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企图绕过监管视野,使不合格车辆通过尾气排放检验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放任“带病车”上路行驶,不仅影响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且影响生态环境安全。在日常监管中,生态环境部门应持续强化部门联合协作机制,加强与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强化信息共享,完善检验流程和质量监督管控方式,以“零容忍”的态度打击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

案例二

沙市区湖北某包装容器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5日,湖北省生态环境流域治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沙市区湖北某包装容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钢桶生产车间喷涂工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监测情况表明,非甲烷总烃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要求”的规定。

2025年7月1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后督察发现,该公司污染防治设施已恢复正常运行。

【案件启示】

本案反映出该企业对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的理解不深、执行不力,企业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深入学习,牢固树立守法意识。同时,必须彻底摒弃侥幸心理,认识到超标排放极高的违法成本和环境危害。在此基础上,企业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确保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案例三

监利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3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监利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

【查处情况】

2025年7月14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8月13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环境理念的深入,燃用高污染燃料案件逐年下降,但并未杜绝。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燃区内拒绝使用高污染燃料,采用清洁能源替代高污染燃料,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有效降低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企业应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主体责任,摒弃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落后路径,才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利于长远发展的明智之举。

案例四

荆州经开区湖北某新材股份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21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开展非现场监管时发现,荆州经开区湖北某新材股份公司在线监控系统存在污染物数据超标现象,随即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1线熔窑炉废气排放口小时超标15次,2线窑炉废气排放口小时超标24次,3线窑炉废气排放口小时超标12次,4线窑炉废气排放口小时超标7次,存在治理设施切换频次频繁,切换期间废气均未经有效处理排放的问题。

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玻璃工业-平板玻璃》(HJ856-2017)10.2.1.2“非正常情况 对于已建备用污染治理设施且拆除旁路或实行旁路阻挡铅封的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非正常情况切换脱硝设施时,脱硝设施启动6小时内的氮氧化物排放数据可不作为合规判定依据”的规定,该公司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仍有小时值超标18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查处情况】

2025年7月11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以罚款26.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实施生态损害赔偿。

【案件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调阅企业排放数据和记录,并深入分析相关参数,发现了该公司超标排放的问题线索,充分体现了非现场执法监管的精准性和实用性。通过严格的监管和严厉的处罚,促使企业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推动企业加强环保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案例五

荆州区湖北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7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零点行动”,对荆州区湖北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物质锅炉废气有组织排放不正常。监测情况表明,生物质锅炉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25年9月29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处以罚款10.9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后督察发现,该公司已停用该锅炉,改用天然气锅炉。

【案件启示】

本案反映出,该企业对环保法律法规不了解或执行不到位,应加强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认识到超标排放的违法成本和环境危害极高。要牢固树立守法意识,彻底摒弃侥幸心理,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确保污染物浓度和总量达标。

来源:荆州发布综合荆州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鲁春雪

责编:解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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