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9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1日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
当事人:广东嘉应制药(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应制药),住所:广东省梅州市东升工业园B区。
李某,男,196X年8月出生,嘉应制药董事长,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游某平,男,198X年1月出生,嘉应制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史某平,男,198X年11月出生,嘉应制药时任财务总监,住址:湖南省汉寿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嘉应制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嘉应制药、李某、游某平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史某平的要求,我局于2025年9月17日举行听证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嘉应制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嘉应制药董事长李某是湖南药聚能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聚能)的实际控制人,药聚能构成嘉应制药的关联方。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期间,因药聚能存在短期资金需求,嘉应制药的子公司嘉应制药(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嘉应)以月初转出、月末转回的方式,向药聚能提供短期资金拆借,单笔发生额在4万元至5,999万元之间。其中2024年度合计转出16,999万元,2025年1月转出5,000万元,并均于当月转回,累计涉及金额为21,999万元,占嘉应制药当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8.83%。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也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截至2025年3月末,药聚能已将相关资金利息支付给湖南嘉应。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上述事项。
上述有关违法事实,有嘉应制药相关公告、记账凭证、借款合同、银行回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嘉应制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嘉应制药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李某作为嘉应制药董事长,组织相关人员向药聚能转账,是对嘉应制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游某平作为嘉应制药的总经理及湖南嘉应的总经理,负责嘉应制药和湖南嘉应的整体运营和管理,未勤勉尽责,是嘉应制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史某平作为嘉应制药时任财务总监,负责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整体财务工作,未勤勉尽责,是嘉应制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史某平提出相关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对史某平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主要为资金循环使用、公司已及时收回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并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0万元;
二、对李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60万元;
三、对游某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万元;
四、对史某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8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11月13日
“季丰的会计师驿站”(原名"注册会计师",微信号“CPA-jifeng-weixin”)是一个注册会计师分享信息和经验的平台,是朋友们百忙之中休息且不耽误学习的空间。就像一个驿站,休息之余可以获得一些有价值的资讯或学习资料。这里还不定期会有资深注册会计师与朋友们分享心得,探讨技术问题。订阅者如果有希望看到的内容,或者有好的建议可通过留言或给本订阅号发消息交流。
上一篇:李在明想重启韩朝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