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每天下午至傍晚,吕某总会被隔壁传来的豆制品机器轰鸣声搅得心神不宁。因不堪其扰,吕某将邻居李某告上法庭。据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民事判决书,2025年11月11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要求其采取降噪措施,为这场历时已久的邻里纠纷画上了句号。
这令人烦恼的一幕,发生在河南省唐河县。据悉,李某在其院子里邻吕某东墙处进行凉粉生产,磨浆时间从每天下午两点持续至晚上七八点。李某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已经很久,吕某在多次与李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才诉至法院。为了明确李某生产达到噪声污染的程度,吕某专程购买了专业的噪声检测设备,发现李某生产所产生的噪声达到了70分贝以上。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1类声环境功能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昼间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上述生产区域属于住宅区,李某生产产生的噪声远远高于该标准,李某日夜的生产行为严重影响了吕某的生活及睡眠。
吕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对生产豆制品产生的声音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吕某居住的房屋昼间噪音低于55分贝,夜间噪音低于45分贝,不得在晚上七点后生产加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居住的房屋与吕某房屋相邻,李某加工豆制品时产生的声音经测量已超出标准,李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加工豆制品时产生的声音小于或者等于该标准。因此,李某加工豆制品时产生的噪声超标,构成了噪声污染。吕某一家人长期生活在该噪声环境下,身心健康势必受到不良影响和一定程度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对吕某要求李某排除妨害,消除噪声污染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李某上诉称,吕某夜间在自己家中测量李某加工豆制品产生的声音,一审法院应依法要求吕某申请对此鉴定,并以鉴定标准确定案件事实,而不能将举证责任转给李某。吕某辩称,在一审法院现场勘察的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要求李某开启生产设备,李某拒绝开启。李某的噪音侵权行为具有事实及法律上的支持。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构成侵权并要求李某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构成了噪声污染,并判决李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吕某居住的房屋昼间噪音低于55分贝、夜间噪音低于45分贝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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