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险论坛)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提升人身保险产品定价中费用分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更好地落实“报行合一”相关要求,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了《人身保险产品费用分摊指引》。
《指引》立足行业人身保险产品费用分摊工作实际,并结合“报行合一”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了费用的定义、分类和分摊范围,提供了费用归集、认定与分摊的方法,可进一步提升保险公司费用管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夯实精细化管理基础。
《指引》为人身保险业费用分摊提供了科学指导,有助于保险公司持续提升费用管理水平,更好地执行“报行合一”政策,促进行业公平竞争与平稳健康发展。
一、《指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人身险产品的定价、评估和管理对保险公司费用分摊工作的要求逐步提高。特别是自2023年以来,随着“报行合一”相关政策的实施,人身险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相关政策的落地也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提升费用分摊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此背景下,《指引》立足行业人身险产品费用分摊工作实际,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相关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更好地落实“报行合一”相关要求。
二、《指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指引》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费用定义与分类。将保险公司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发生的相关费用分为变动费用与分摊的固定费用。变动费用进一步细分为向中介机构或保险销售人员支付的变动费用以及其他变动费用,分摊的固定费用是指除变动费用以外的、需分摊至产品的业务及管理费。二是明确费用分摊范围。根据费用产生的原因和费用性质,确定产品费用分摊的范围。三是列示费用归集、认定与分摊方法。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费用支出的实质与受益对象认定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按照“先认定、后分摊”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开展保险产品费用认定与分摊工作。结合“报行合一”提出了费用分摊至相关维度的具体要求。
三、《指引》的发布对行业有哪些影响?
《指引》为人身保险行业费用分摊提供了科学指导,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人身保险产品定价中费用分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有助于更好地落实“报行合一”相关要求,同时促进保险公司持续提升费用管理水平,进一步夯实精细化管理基础,不断提升经营效率,持续优化资源配置,助力实现整体降本增效,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与高质量发展。
四、《指引》发布后,还有哪些工作安排?
下一步,中国精算师协会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开展行业培训,引导行业充分认识费用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性,提升保险公司费用管理水平。二是持续跟踪研究保险公司费用分摊和费用管理情况,推动行业强化算账经营理念,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高质量发展。
附:《指引》主要内容:
为提升人身保险产品费用分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更好地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以下简称“报行合一”),促进业务公平竞争与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的个人长期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保险产品)“报行合一”工作涉及的费用分摊。
本指引所称产品费用,是指保险公司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发生的相关费用(不涉及税金及附加),包括变动费用与分摊的固定费用。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产品费用管理, 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进行保险产品费用分摊。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可不纳入产品费用分摊范围:
(一)保险公司非源于销售和经营本公司保险产品发生的支出,不参与保险产品费用分摊。如对外出租房屋的折旧,因代理销售其他公司保险产品支付给销售人员的佣金,代理勘查、代理电话或网络客服等受托对外提供服务发生的成本等。
(二)资产管理费、资产托管费及投资部门相关费用(含归集与分摊)等投资业务相关费用,可由投资收益所覆盖,不参与保险产品费用分摊。
(三)不直接归属于保险合同的费用,不参与保险产品费用分摊,如学(协)会费、工会经费、审计费、责任保险费、及工会、董事会办公室、纪委等部门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与保险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费用。
(四)能够辨别的非持续、一次性发生的费用,如上市费用、特殊投入项目费用(如EAST系统、反洗钱、SARMRA评估等监管要求投入,非持续性的重大系统开发等)。保险公司应能清晰辨别相关费用金额并明确其费用实质为非持续性的。
费用分摊方法包括:
(一)工时调查法,针对分摊目的设计工作时间调查问卷,根据人员薪酬和不同工作内容时间占比分摊。
(二)作业法,按中台运营部门、科技部门的案件量、人力投入等占比分摊。
(三)驱动因素法,根据各环节作业的成本产生驱动因素进行分摊。例如根据作业环节的内容及对象、岗位职责分工、职场面积、岗位人数、赔款金额等因素分摊。
(四)参考分摊法,参考相关部门的分摊结果分摊。
(五)分摊因子法,按人数、面积、保费收入、标准保费、保单件数、赔款金额、责任准备金等进行分摊。
(六)其他合理且适宜的分摊方法。
保险公司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上述的一种或多种分摊方法。
保险公司应将归集后的费用作为费用认定和分摊的起点,根据实际费用支出的实质与受益对象认定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按照“先认定、后分摊”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开展保险产品费用认定与分摊工作。
保险公司将固定费用认定和分摊到各保单年度(包括交费期内与交费期外)的相关计量单元时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新单业务与存量业务的相应费用应保持逻辑一致的分摊方法,不将固定费用支出在新单和存量业务之间进行调节。
(一)若分摊至销售渠道
1.直接认定:保险公司应将向中介机构或保险销售人员支付的变动费用认定至相应销售渠道。
2.前台销售部门分摊:销售部门(含事业部制)发生的其他变动费用和固定费用,应先认定至相应销售渠道,确实无法认定的可参考上述分摊方法分摊至相应销售渠道。
3.中台运营部门分摊:认定或采用工时调查法、作业法、驱动因素法或其他分摊方法将费用分摊至各销售渠道。
4.后台管理部门分摊:认定或参考上述分摊方法将费用分摊至各销售渠道。
(二)若分摊至保单年度首年与续年
1.保险公司应将向中介机构或保险销售人员支付的变动费用与其他变动费用认定为首年和续年相关费用,确实无法认定的可参考上述分摊方法分摊至首年和续年相关费用。
2.固定费用可参考上述分摊方法分摊至首年和续年相关费用。首年的固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新业务而发生的保单销售相关费用,如保单销售、渠道管理等费用,还应考虑与新业务相关的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系统开发、管理运营、风险管控等费用的分摊。
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经营管理需要,参考上述分摊方法将费用分摊至其他维度。对于服务国家战略的特殊保险业务,可按相关规定进行费用认定与分摊。
保险公司应当不断改进费用基础管理工作,细化费用认定程序,对于属性较为明确的费用,尽可能在费用发生时进行费用认定,增加整体费用分摊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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