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27岁女子家门口遇害案”受害人母亲在家开直播万人声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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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21:01:56

(来源:今晚报)

转自:今晚报

11月20日,成都27岁女子在自家门口遇害身亡一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了约10个小时,因庭审中被告人梁某滢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合议庭决定休庭,本案延期审理。

受害人母亲:“忙到凌晨1点多 现在头疼眼胀”

休庭后,被害人王某雅母亲从法院走出来,嘴里喊着“她(被告人)就是故意的”,情绪激动气愤到晕倒,随后被众人扶到一边坐定。

11月21日下午,王某雅的母亲告诉津云新闻记者:“昨天我上午出庭作证约10分钟后,就一直在法院休息室等,因为后面还有民事开庭,我在准备自己要说什么,还想着到时候可以再出庭看庭审现场情况,晚上8点左右得知被告当庭解除了自己的辩护律师,法院只能休庭,本案延期审理。听到这里当场我就哭了,气愤得受不了,觉得被告怎么这么狡猾!这怎么可能有精神病?这是在拖延时间,说明她还想多活些日子,你想活当初为什么要杀害我的女儿?被告这是在消磨我,折磨我!我女儿出事后已经500多天了,我每天都在煎熬中度过。”

被害人王某雅

​昨天庭审过后,王某雅的母亲表示转天上午要去祭奠女儿,和女儿说说最新情况。11月21日下午,王某雅的母亲告诉津云新闻记者:“因为昨天晚上媒体围着采访,后来我又和我的律师沟通了案件,随后又和全天旁听庭审现场的亲友了解了庭审情况,所以忙完已经是凌晨1点多了,我身体状态很不好,头疼眼胀,所以上午就没去女儿那边,准备明天去祭奠女儿,和她再说说情况”。

王某雅妈妈今日开直播回应网友关切,上万人同时在线

21日下午,王某雅的母亲在家通过自己的抖音号开了直播,“网友们很关心我家的案件进展,我和大家说说心里话”,这场直播有上万人同时在线观看,网友们纷纷鼓励王某雅母亲“要坚强,正义一定会到!”“保重身体,坚持下去”。

“不确定何时再开庭 回归工作还按揭”

昨晚休庭后,被害人的代理律师臧梵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次一审开庭,在质证环节,有数个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在询问专家鉴定人的时候交锋异常激烈。

“在庭审进行到晚上大约六七点左右的时候,被告人确实当庭解除了她的辩护律师委托。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对辩护人不满意,可以提出解除辩护律师,审判长应当允许。目前不方便透露被告人解除辩护律师委托的具体原因,可以透露的是,被告人此举并非简单的拖延时间,而是对方的辩护观点对我们是有利的”,臧梵清还表示“我有信心,我们整个团队十几个人,大家都在努力帮助被害人母亲,一定要实现她的诉求”。

至于此次休庭后何时再开庭,王某雅的母亲告诉津云记者:“我和律师也咨询过这个问题了,不能确定再次开庭的大致时间,还要根据案件进展的实际情况看”。

接下来等待的日子,王某雅的母亲只能先回归原本的生活,她今年55岁,有工作要做,定期还房子的贷款,“以前都是女儿还贷,现在女儿没了,我要担负起还款的事,这个房子是我和女儿的回忆,我一定要保住它。”

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提起诉讼

接受津云采访的同时,王某雅的母亲也提供了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该案起诉书。

起诉书中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滢因精神异常,经常无故与家人吵闹、摔打物品,无故窜至成都市郫都区红光街道鹃兴路666号中航城小区部分住户门口,进行敲门滋扰和辱骂。

2023年8月7日,梁某滢在该小区8栋1单元无故对部分住户敲门滋扰时与个别住户引发口角争执,公安民警根据现场人员报案出警处置,因其拒不配合调查和辱骂民警和住户,受到民警依法警告。此后,梁某滢便随身携带刀具等器械在小区内对部分住户进行敲门滋扰。

2024年6月9日13时许,梁某滢携带刀具在该小区内无故敲门滋扰至9栋1单元3楼305号房时,该房住户被害人王某雅发现异常后,通过母亲王某通知小区物业安排保安到场处理。小区保安黄某乾到场劝离梁某滢时,王某雅打开房门质问梁某滢,随即二人发生争吵,梁某滢冲到305号房门处与王某雅抓扯、打斗。

​其间,梁某滢使用事先准备的刀具对王某雅头面部、胸部等部位切划、捅刺十刀,王某雅则用门厅摆放的陶瓷摆件击打梁某滢头部数下,保安黄某乾见状上前制止无果,王某雅随之受伤倒地,后黄某乾拨打120、110电话报警,王某雅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梁某滢经公安民警同意后随父母自行驾车就医。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雅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导致左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梁某滢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24年6月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2024年6月9日15时许,梁某滢在武侯区华西医院本部CT室外被公安民警挡获时拒不配合,于当日18时许被公安民警使用警械强制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进一步调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珂滢无故滋扰他人并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津云新闻记者张赫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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