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2日,深圳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深圳市万信达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万信达生态”)及公司时任董事长徐国钢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未按期披露年报违反信披规定
根据深圳证监局披露,万信达生态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上述条款明确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董事长徐国钢被认定负主要责任
公告指出,时任董事长徐国钢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该条款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管措施及后续权利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万信达生态及徐国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深圳证监局同时明确,当事人如对该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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