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5-026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及被申请财产保全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起诉状
● 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4975.72万元
●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次诉讼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工程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盱眙雨润”)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二冶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二十二冶集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斯浪
住所地:唐山丰润区幸福道16号
被告: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
住所地:盱眙县二山路金源果品市场北侧大楼
二、起诉方二十二冶集团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2022年5月21日,被告就盱眙星雨华府4.1期28#、32#-38#楼,4.2期及相应范围内非人防地下车库总承包工程进行招标。2022年8月11日,原告收到被告出具的《中标通知书》。2023年1月9日,双方签订正式的中标合同《盱眙星雨华府4.1期28#、32#-38#楼,4.2期及相应范围内非人防地下室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将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总承包,暂定合同总价273,515,625.98元,还详细约定了承包范围、工期、质量、验收、结算、违约等各项条款。2023年3月20日,被告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陆续安排开工案涉工程中的32#、33#、34#、36#、38#楼。2024年3月7日,被告发出《〈盱眙星雨华府4.1期28#、32#-38#楼,4.2期及相应范围内非人防地下室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终止通知书》,称因现今地产市场持续下行等原因,终止合同。
至被告违约解除合同,原告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为3358.85万元,但被告至今只支付了528.69万元,剩余工程款2830.16万元未予支付。同时,进度款也延迟支付,被告应按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25年5月15日,逾期付款利息为212.97万元。
案涉工程主要由4.1期的28#、32#-38#楼,及4.2期的39#、41#楼组成,共10栋楼。但截至终止合同之日,一共才开工了32#、33#、34#、36#、38#,共5栋楼。原告进场后相应增加保洁人员、增加成本等,产生管理降效损失242.99万元。按照现场平面布置、经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原计划两部塔吊同时服务28#、35#、34#、36#楼。但因被告原因,只开工了其中的34#、36#楼,两部塔吊降效50%,塔吊闲置损失为53.44万元。上述因被告未开工导致的塔吊闲置及管理降效损失296.43万元。
2023年9月原告完成33#、36#楼及周边地坪桩基工程全部工作并报验,但被告一直拖延验收,原告无法进入下一道工序。现场大量作业班组窝工、项目管理人员降效、机械闲置或降效使用、已进场钢管扣件等周转材料闲置。因被告延迟验收导致的窝工损失为163.89万元。
2024年3月7日被告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具体如下:
(1)现场的已加工钢筋、未加工钢筋、模板木方,及已定制无法退货的砌体材料等产生的费用共约319.65万元。
(2)到现场钢管扣件顶托、塔吊等材料、设备、周转材料需要退场,退场将产生退场费用、出租单位的索赔等费用共约38.02万元。
(3)原告按项目整体缴纳了保险、印花税,并按项目整体支出了智慧工地建设费用。该等费用按产值比例共计约134.45万元。
(4)原告按项目整体一次性投入建设了大临、标化等项目,相关折旧、摊销费用共约395.93万元。
(5)为配合被告移交,安排撤场事宜,原告留有管理人员19名,后勤人员1名,安保、保洁人员3名,截至2024年5月31日,人员产生管理费用约94.37万元。
上述因被告违约解除合同产生的违约金及损失费用共计982.42万元。
因被告违约解除合同,导致原告产生预期利润损失。暂以建设工程行业平均利润计,预期利润损失为479.85万元。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830.1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12.97万元(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25年5月15日为212.97万元,主张至实际支付日止);
(2)判令被告支付因未开工导致的塔吊闲置及管理降效损失296.43万元;
(3)判令被告支付因延迟验收导致的窝工损失163.89万元;
(4)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合同产生的违约金及损失共计982.42万元;
(5)判令被告支付预期利润损失479.85万元;
(6)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用10万元;
(7)确认原告对盱眙星雨华府4.1期28#、32#-38#楼,4.2期及相应范围内非人防地下车库总承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8)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1、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庭;
2、二十二冶集团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出具了《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苏0105民初12511号,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75.72万元的财产。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工程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