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约定,两个未成年的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付抚养费。可离婚后,男方一直未履行抚养义务,支付孩子们的学费等费用。如今,男子生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他找到已成年的两个孩子要求履行赡养义务。在被拒绝后,男子将俩孩子告上法院。近日,该案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李某今年55岁,2013年7月他与张某的婚姻走到尽头,协议离婚。两人约定,当时未成年的孩子李乙、李丙由张某抚养,李某承担抚养费。
离婚后,李某以没钱为由,一直未按照离婚协议履行抚养义务,未及时为孩子们提供学费等开支。
随着年龄的增加,李某身体也不再如年轻时健壮,还身患重病,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而李乙、李丙已经成年。他曾找到两个孩子,希望他们能履行赡养义务,并支付相应的赡养费。
孩子们认为,当初父亲和母亲离婚后,都没管过他们,也没支付抚养费,便拒绝了父亲的要求。
后来,李某便将李乙、李丙告上了开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两人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李某系李乙、李丙的父亲,两人依法应当对李某履行赡养义务,遂判决二人各自每月支付李某相应赡养费。
法官说,婚姻家庭关系具有伦理道德性,不能适用等价交换的理念,而是需要体现保护弱者的价值取向,故不能按一般民事行为中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关系对待。
(文中人物系化名)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通讯员 向圭林 谭富强 实习生 黄千芸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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