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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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午餐时间一边吃饭一边工作,能算作加班吗?”近日,这一话题引发劳动者广泛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午餐时间通常视为休息时间,若企业强制要求员工工作且未调休,则应支付加班费。但是,在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午休时间处理工作事务却未支付相应报酬,“午餐时加班”逐渐被视作“隐形加班”的一种。
事件
张某是廊坊市某商场的售货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中午有1个小时的用餐及午休时间,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张某在用餐期间必须留在柜台前,一边吃饭一边工作,无法离开工作岗位。公司在计算工资时未将这1个小时算做加班、未支付加班费用。张某认为不合理,遂与公司产生争议。张某要求公司补发这部分工资,公司则以《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中午用餐时间1小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为由拒绝,双方协商无果,张某遂向廊坊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要求某商场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仲裁申请。
裁决
廊坊市仲裁委在审阅双方证据后,认为根据公司对售货员工作的岗位要求,张某在用餐时仍在工作岗位上且处于实际工作状态,公司扣除1个小时作为休息时间不合理,裁决公司应将用餐时间计算入工作时间,并向张某支付实际工作时长的加班费。
说法
廊坊市仲裁委负责本案的仲裁员表示,本案的焦点在于中午的用餐时间是否应计入工作时间。
该仲裁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同时,虽然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午休、午餐时间是否计入工作时间,但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时,以规章制度形式或劳动合同约定明确告知。
“在上述案件中,对于明确午休午餐不计入工作时间的,企业需保证员工在该时间段可自由支配、自由活动,不可要求员工处于工作状态或临时安排工作任务。”该仲裁员进一步举例道,若员工在规定的就餐时间内可以离开单位或者工作岗位外出就餐,也可以处理个人事务或者虽然没有离开单位或者岗位,但是可以休息、聊天、午睡等,那么用餐的时间就不计入工作时间。
那么,何种情况计入工作时间呢?对此,该仲裁员表示,若企业明确规定,午休午餐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员工可以弹性安排此段时间,如确因工作需要,员工可以妥善协调好午餐时间和工作时间。“例如本案中,张某所在商场由于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员工在午餐时间不能自由支配时间,必须留在岗位上工作,虽公司规定这是用餐时间,但实际上员工处于持续工作状态,这种情况下该午餐时间应计入工作时间。”
该仲裁员还强调,公司虽有民主决议通过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中午用餐时间1小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但这一规定与实际工作情况不符,张某无法在这1小时内自由休息或活动,所以该规定不能作为排除工作时间的依据。
提醒
廊坊市仲裁委提醒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员工入职时,通过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明确午休、用餐时间是否计入工作时间。如果不计入,要确保员工在该时间段内能够自由支配时间,不安排工作任务;若计入,则要合理安排员工工作与休息,保障员工权益。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加班的法律规定,合理安排员工工作时长,如需加班应依法支付加班费,避免劳动纠纷。
对于劳动者而言,该仲裁委表示,应了解自身权益,仔细阅读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明确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及加班等相关规定,知晓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存在与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不符的工作安排,如被要求在非工作时间工作等,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等)、工作时的照片等,确保证据互相印证,以便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能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记者李华 通讯员袁媛
编辑: 李飞 责任编辑: 王红润 审核: 王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