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法制报)
本报讯 (张哲 赵培洋)两人去柜员机取款,无意中发现ATM机内有一张遗留的银行卡,于是心生贪念,取走其中的数千元现金。近日,宁晋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两名被告人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刑罚。
2024年2月8日上午,李某在宁晋县一家银行的ATM机排队取款时,发现前一位取款人粗心地将银行卡遗留在机器内,账户处于可操作状态。面对“天降横财”,李某立即操作ATM机,从卡中支取现金4000元。随后,她竟又将门外等候的丈夫张某叫进操作间。二人短暂商议后,又共同从卡中支取现金5000元。持卡人石某发现银行卡被盗用后报案。后李某、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退赔了全部钱款,并取得石某谅解。
宁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在持卡人石某输入密码进行取款操作后,ATM机等待持卡人发出下一步工作指令。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张某在未经持卡人授权、未经委托的情况下,冒用持卡人身份发出取款指令,欺骗ATM机“交付”钱款。ATM机误以为是持卡人发出的指令,将财物“自愿交付”给拾卡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二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