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市、县(区)政府应当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需要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将社会共治列为噪声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对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投诉举报处理等作出规定。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在禁鸣路段设置机动车违法鸣笛自动记录系统;运行使用垃圾收集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的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在医院、商场、餐厅等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内使用电子设备应当避免对他人产生干扰等。
《条例》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同时,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噪声污染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