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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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0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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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72 证券简称:燕东微 公告编号:2025-056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2025年6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304号)(以下简称“批复文件”),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东微”或“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5,083,986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7.8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19,999,989.96元,未超过募集资金规模上限,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人民币14,922,641.5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05,077,348.46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德皓验字[2025]00000034号《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验资报告》。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建投”)、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燕东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东科技”)及公司子公司北京电控集成电路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电集成”)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仙桥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城市副中心运河商务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中信建投简称为“丙方”。签署的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林、侯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凡因本协议发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持两份,乙、丙两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二)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仙桥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燕东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为“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中信建投简称为“丙方”。签署的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林、侯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乙方合理合法的结算制度和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凡因本协议发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持三份,乙、丙两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三)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城市副中心运河商务区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燕东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为“甲方二”,公司子公司北京电控集成电路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甲方三”,“甲方一”与“甲方二” 与“甲方三” 合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中信建投简称为“丙方”。签署的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林、侯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为满足甲方账户的使用需要,乙方可为甲方开通证书版网银功能,同时为落实监管责任,账户采用网银落地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合同保密信息是指披露方依据需要向接受方提供的及/或接受方通过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一切披露方所有或持有的技术和商业信息。本合同各方应对本合同所需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对知悉甲方及甲方关联方保密信息仅用于本合同履行目的,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合同各方不得将所获悉保密信息用于超出本合同履行目的范围,包括内幕交易、行业分析等。

十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持四份,乙、丙两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5日

证券代码:688172 证券简称:燕东微 公告编号:2025-055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9日,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燕东微”)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8,00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20.07元/股,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告编号:2024-037)以及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45)。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5年7月,公司未回购股份。截至2025年7月31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629,186股,占公司总股本1,427,978,097股的比例为0.1841%,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20.00元/股,最低价为15.67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66,801.73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5日

证券代码:688172 证券简称:燕东微 公告编号:2025-057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燕东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7月2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25年8月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爱清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利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8月5日

证券代码:688172 证券简称:燕东微 公告编号:2025-058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东微”或“公司”)于2025年8月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权期限自本次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次年度董事会召开前一日(不超过一年)。在上述期限内该资金额度可循环使用。

● 公司监事会已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1304号》文《关于同意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燕东微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25,083,986股,发行价格每股人民币17.8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19,999,989.96元,扣除保荐承销费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3,867,924.53元后,余额人民币4,006,132,065.43元已于2025年7月18日全部到账。

授权期限自本次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次年度董事会召开前一日(不超过一年)。在上述期限内该资金额度可循环使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其中40亿募集资金用于北电集成12英寸集成电路生产线项目,剩余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三、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业务目的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资金使用安排,并有效控制募集资金风险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业务品种

为控制风险,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业务的品种主要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七天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保本型产品。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该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亦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三)资金来源

本次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募集资金。

(四)额度管理及期限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业务的额度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授权期限自本次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次年度董事会召开前一日(不超过一年)。在上述期限内该资金额度可循环使用。

(五)实施方式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在上述有效期限和额度内行使现金管理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优先用于补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业务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正常周转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进行。

五、现金管理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现金管理风险

尽管公司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七天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和结构性存款等保本型产品,但上述产品的收益率水平受到宏观经济及金融市场波动、货币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现金管理的审批和执行程序,有效进行和规范运行现金管理的产品购买事宜,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投向、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现金管理风险。

2.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现金管理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3.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六、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8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权期限自本次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次年度董事会召开前一日(不超过一年)。在上述期限内该资金额度可循环使用。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利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经过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日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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