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
近几年,“数字法治”成为越来越流行的法学概念和公共话语,已经被载入法学期刊论文、法学教科书、数字法学著作、传媒作品之中。那么,如何理解“数字法治”?或者说,如何给“数字法治”下一个定义或作出一个定义式表述呢?
为何要定义“数字法治”
就宏观属性而言,数字法治是法治的新形态新领域。中国的数字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数字法治建设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任务。“数字法治”作为法学新概念,是法律科学和数字科学、法治中国和数字中国的共享概念,语义深刻、内涵丰富、外延宽宏。给“数字法治”下定义或作出定义式表述,一是科学研究的需要。没有定义,就无法确定研究对象,无法建构关于研究对象的认识论和本体论。二是法治实践的需要。中国的数字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新形态,对其下定义,有助于揭示数字法治的一般原理和中国特色,确定数字法治建设的正确立场、观点和方法。三是构建数字法学知识体系的需要。概念是知识体系的元素,而对概念的阐释和定义则是概念清晰化精细化科学化的必然要求。
如何定义“数字法治”
鉴于数字法治已经成为法学各领域普遍使用的概念,并且成为公共话语体系的流行概念,本文尝试运用法理学的研究范式,从法理学的层面,对数字法治下一个可以横贯整个法学体系、具有普适意义的定义,即:
数字法治指的是,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发展、安全、人权、公正等为核心价值,统筹运用法律法规、公共政策、技术法则、科技伦理、国际通则等法治要素,规范、引导、保障数字科技的研发、创新、应用和有序竞争,推进数字发展和数字治理的法治化;全面深化法治领域的数字化建设和数字化改革,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智能算法等数字科技赋能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法治监督,推进法治数字化智能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数字化现代化;统筹推进国内数字法治和涉外数字法治,以体现中国理论、中国智慧和全人类共同价值的良法善治提升中国在全球数字发展和数字治理中的参与度、话语权、对规则制定和实施的影响力。简而言之,数字法治就是数字法治化和法治数字化有机统一,国内数字法治和涉外数字法治相辅相成,当下数字治理和未来数字治理整体贯通,依法治国和以数治国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和数字中国一体建设。
数字法治的三个基本面向
在这个一般法理学定义中,数字法治有三个基本面向:
第一个面向是关于数字技术研发应用的治理。数字领域的治理应当是善治,其精髓在于建构以发展、安全、人权、公正等为核心要素的价值体系,对数字科技的研发、创新、应用、竞争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科学规范、向善引导、审慎监管、有力保障、协同治理,对数字领域由于技术风险而引发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权安全、市场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严密监视和严格规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技术等实施协同治理。
第二个面向是数字赋能法治、助力法治现代化。“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互联网等数字技术是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如何用最新的伟大发明赋能具有5000年文明史的法律法治,确保法律法治保持勃勃生机,顺应时代潮流?这就必须推进法治的数字化建设和数字化改革,推进法治的数字化新基建和法治的数字化新变革。进入21世纪以来,数字科技已经成为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没有数字科技,就没有法治现代化;没有数字中国,就没有法治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只有融合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互联网、物联网、即时通讯技术等数字科技,加快推进法治的数字化基础建设和法治运行机制的数字化改造,提升法治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才能全面建成高质量、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此外,我国数字治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必将为法治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增添更多科技含量和智能元素,加速中国法治科学化智能化现代化的进程。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上,我们必须统筹推进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推进法治的数字化智能化程序化,充分发挥数字科技对法治现代化的强有力可持续的支撑和推动作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这是数字法治的使命,也是数字法学的重大课题。
第三个面向是推进全球数字空间治理。在数字全球化重塑全球化的历史方位和宏观背景下,推进数字法治必须有全球思维和国际视野,善于协调数字领域的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统筹推进国内数字法治和涉外数字法治。在全球数字治理中,我们不能只是喊口号、贴标签,而是要像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那样,积极主动、科学有效地参与乃至主导全球性数字治理规则的制定,把数字治理的中国经验上升为国际规则,彰显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的气派和力量。我们要加强数字法治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执法司法效能,维护我国数字主权安全和数字人权利益,推动构建数字空间人类命运共同体。
(作者为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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