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证监局发布了对山东神光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公告显示,经调查,山东神光对从业人员的合规管理和培训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其从业人员存在公开发布不实信息的现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五十一条,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山东神光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山东神光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相关事项的整改情况向山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若公司对该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能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在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此决定的发布日期为2025年7月21日。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本文为AI大模型基于第三方数据库自动发布,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股、评论、预测、图表、指标、理论、任何形式的表述等)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受限于第三方数据库质量等问题,我们无法对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分辨或核验,因此本文内容可能出现不准确、不完整、误导性的内容或信息,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