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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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猥亵幼女获刑两年半# 上诉辩称猥亵幼女是按摩】近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猥亵儿童二审刑事裁定书载明:2023年夏天,不满14岁的杨某某(女)到一理发店洗头发时,理发师刘某兰(男)趁无人之际,将杨某某裙子掀起并将其内裤脱至小腿处,对其实施抚摸胸部、下体的行为,并恐吓女孩不能告诉家人。直到2024年12月,杨某某在母亲的心理辅导过程中,才吐露遭猥亵一事。经医院检查,杨某某“处女膜9点处陈旧性裂伤”。经查,刘某兰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供述,其共摸了三次,第二次,摸了胸,并给她她二十元;第三次给了二十元,给女孩买了奶茶。一审法院认为,其对猥亵行为的详细供述与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相互吻合,能够相互印证,非亲历不可知。被告人刘某兰为满足自身性刺激,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了猥亵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较大,依法应予惩处。判决被告人刘某兰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刘某兰不服,上诉。 认为其主观恶性不是十分严重,被害人本意是接受按摩,意味着会有身体上的抚摸、按压等行为,不是被告人刻意、谋划使用某种手段使被害人被迫接受。而且,仅触摸其下身2次,不是在公共场所,没有使用强制、威胁、引诱等手段,受害人在身体上造成伤害的后果,在名誉上造成不利影响。原审法院没有考虑这些因素,依然作出较为严重的、必然与罪行不相符的判决,引起上诉人刘某兰心理上的不满,上诉人刘某兰更会仇视社会,不能达成惩罚的目的。若二审法院依然认定上诉人刘某兰有罪,请求改判1-2年的有期徒刑,以体现罪责相应的原则。#男子多次猥亵幼女辩称是按摩#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某兰无视国家法律,为寻求心理刺激,其明知被害人杨某某未满14周岁,仍然在自己的理发店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较大,一审法院据以判处的刑罚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