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了对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徐某,女,198X年出生,住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调查,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徐某担任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投顾产品的指定授权代表,实际负责投资决策等工作,从而知悉了投资决策等未公开信息。同一时间段内,即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徐某还担任上海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管理的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经理,同样负责投资决策工作,掌握了该产品的投资决策等未公开信息。在上述期间,徐某向陈某泄露了所管理的两只产品的投资决策等未公开信息。
上述违法事实有产品合同、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流水、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虽然徐某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但未对本案违法事实、法律适用、处罚裁量等提出异议。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徐某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徐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若徐某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该处罚决定于2025年7月14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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