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4 证券简称:*ST大立 公告编号:2025-044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7月31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7月3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下午3: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639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庞惠民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87人(代表股东8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0,560,8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653%,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东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3,680,7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05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其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880,1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03%。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84人(代表股东8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268,8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19%。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王友钊先生、李海龙先生、沈书豪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王友钊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67,109,7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766%。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6,817,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3920%。
1.02《选举李海龙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67,119,7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825%。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6,827,6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4894%。
1.03《选举沈书豪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67,008,8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17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6,716,7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4095%。
2、审议通过《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曾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曾义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67,519,9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171%。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7,227,8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3866%。
3、审议通过《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9,924,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68%;反对579,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0%;弃权5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4、审议通过《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6,308,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71%;反对1,195,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08%;弃权3,05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21%。
5、《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6,924,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79%;反对579,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0%;弃权3,05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21%。
6、《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9,943,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79%;反对556,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5%;弃权6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
7、《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6,918,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44%;反对583,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3%;弃权3,05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33%。
8、《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9,922,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56%;反对579,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0%;弃权5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
9、《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9,677,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20%;反对824,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36%;弃权5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
10、《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9,302,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22%;反对1,199,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31%;弃权59,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6%。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3项至第5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214 证券简称:*ST大立 公告编号:2025-045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于2025年7月3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一致同意选举崔亚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次选举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一日
崔亚民先生简历
崔亚民,男,1974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毕业于杭州应用工程技术学院,本科学历,工程师职称。曾任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车间主任、销售中心技术支持部经理等职,现任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中心市场服务部经理、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监事会主席。
崔亚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