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金罚决字〔2025〕131-132号
创始人
2025-07-30 11:22:39

序号

当事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决定机关

1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豫金罚决字〔2025〕131号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罚款50万元

河南金融监管局

2

李晓军(时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豫金罚决字〔2025〕132号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警告,罚款10万元

河南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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