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日报)
转自:天津日报
王先生前不久外出就餐时,就近买了条烟,觉得味道不对,就去找老板理论,老板回忆起自己前不久刚换了进货渠道,也怀疑自己进了假货,于是报警。和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被告人刘某在无烟草零售许可证、准运证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通过境外软件联系多次购买卷烟,通过货车改造、夹层携带、安装GPS等方式,将假冒卷烟运至本市进行销售,通过线上折扣价等理由大批量为多家烟酒店供货,运输烟草货值共计22万元。经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检察官提示:烟草是特种经营产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禁止运输、储存、销售、非法生产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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