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转自:法治日报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陈曦宜在《法学家》2025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数字逝者”技术的媒介性与关系型规制》的文章中指出: 所谓“数字逝者”技术,是指利用有关死者的数据,模仿死者的样貌、声音、对话风格、行为举止乃至认知习惯所做的技术化呈现。它并非一项独立技术,而是多项数字技术复合而成的具体应用。该项技术的特殊性在于对生死伦理与悼念文化构成冲击。然而现行法律规范具有现世性,有关权利义务的讨论往往以自然人为基础,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规范也主要围绕自然人展开。由此,对该项技术争议的有效回应,亟须对生者与死者以及生者之间法律关系问题进行重新审视,进而调适关系冲突,协调多方权益。 既有的研究关注到“数字逝者”技术所引发的秩序困境,并相应提出了三种规制方案:第一种规制方案是确定“数字遗存”归属,尤其注重在死者人格权益和生者继承权益之间作出选择;第二种规制方案是通过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或者参照适用预嘱和遗嘱制度,引入生前意思自治制度;第三种规制方案是预先限制技术用途,例如将“数字逝者”技术限制为一种医疗手段。此三种方案将技术客体化而忽略了技术对社会秩序的建构性,且因具有个体主义倾向,而对生者与死者以及生者之间的关系互动关注不足。 “数字逝者”技术具有超越主客体二分的媒介性,其正当性基础不在于死者人格利益的延续抑或生者情感利益的满足,而在于“维持联结”这一以关系而非个人为基本单位的精神利益。 把握“数字逝者”技术的媒介性及其维护联结利益的价值定位,意味着需要充分意识到技术对关系的建构与影响,将技术运用中的互动关系作为关注重点。可通过三个关系型规制操作方案对既有方案进行完善:第一,以“维持联结”为技术监管原则。不主张将“数字逝者”技术的运用预先限制在医疗领域之中,而提出为其日常运用提供发展空间。第二,区分“私人悼念”“共享空间中的集体悼念”“个体行动公开化后的公共悼念”这三种不同关系情境下的制度安排。第三,从个体的意思自治制度转变为相关方就“数字逝者”的制作主体、制作目的、期限、呈现内容、传播范围、保护措施等进行预先协商。上述方案充分关切“数字逝者”技术的既有实践与发展趋势,为公众人物的“数字逝者”制作与传播等热点争议提供解纷路径,对“数字殡葬”等已有实践作出研判,并为“数字永生”等技术构想设定价值框架。 (赵珊珊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