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提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事业单位,以及由科技部、教育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省级科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核定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享惠主体资格:(一)未被纳入经营(活动)异常名录;(二)未被纳入海关失信企业名单;(三)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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