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本报讯 记者李超超报道 日前,《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9+N”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明确具体措施、职责分工等,以构建政府、部门、基层联动监管长效机制。
《实施意见》提出六方面具体措施:
在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方面,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小场所中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依法依规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小场所,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依法依规严格审批。
在有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方面,提出县级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依法依规分类明确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部门(单位、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将小场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开展消防监督抽查。行业领域管理部门依法指导、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业务工作对本行业领域小场所消防安全开展检查;县级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对管理职责内的小场所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安全检查。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应急消防管理站等相关机构人员,对辖区小场所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监督检查;依托综治网格,组织发动村(社区)网格员常态化开展小场所消防安全巡查。公安派出所对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小场所,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监督检查。各级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建立消防专家人才库,各地、各部门积极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家辅助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在分级分类抓好隐患整改方面,要求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村(社区)网格员应当及时督促报告,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责令整改;对难以整改的,报送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相关力量联合督促整改;对乡镇政府(街道办)难以整改的,报送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督促整改。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开展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挂牌督办。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和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应急消防管理站以及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及时处理。
在压实场所安全主体责任方面,明确小场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保持消防“生命通道”畅通,日常开展风险评估、隐患检查,并及时整改到位。加快科技创新与应用,提升单位场所火灾预警处置能力。
在强化消防知识技能培训方面,要求各地各部门持续加强小场所业主及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训。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可预约联系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到场,分批组织小场所业主及从业人员,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实操实训工作。
在着力提升动态监管水平方面,明确省级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牵头搭建信息化平台,加强与各地各行业平台系统的技术对接,实现数据共享,防止重复录入。乡镇政府(街道办)、公安派出所、各相关部门利用平台常态化研判调度。通过平台技术手段汇集各级各部门的小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对同一家小场所的检查频次进行管控,防止检查过多扰企扰民。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9+N”小场所主要包含小商店、小旅馆、小学校(幼儿园)等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并明确其界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