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市监罚〔2025〕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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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9 06:32:04

(景)市监罚〔2025〕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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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处罚机关

    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日期

    2025年07月16日

  • 处罚种类

    罚款

  •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应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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