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注册经营场地有什么要求?
一、关于办公空间的独立性?
根据新版《私募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应当独立。申请人工商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应当充分说明分立的合理性。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相关事项,律师事务所应做好相关事实尽职调查,并说明申请人的营业场所和注册地分别位于何处,是否真正在实际营业地经营等。
营业场所也是办公地址,比如面积不能太小,不能和其他机构混在一起,要保证营业场所的独立隔离。这里先不说最近争议比较大的公司注册地和办公地是否应该一致的问题,我们只看第一个要求:办公地要独立。
这样,像共享办公空间这样的东西,比如WeWork,就不能满足要求;那么,在另一种常见的情况下,关联公司共享办公空间可以吗?
根据私募合伙人的反馈,答案是肯定的,但需要详细说明两家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独立性和物理隔离措施,并提供多场景、多角度办公空间的照片。
另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办公空间是住宅楼或独立别墅,即办公空间不是办公楼而是住宅楼。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虽然接受有点牵强,但除了办公之外,没有并发租赁或其他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也是可以接受的,即办公场所的使用保持了其独立性。其实现有的管理者也有这种情况。但建议新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优先考虑租用办公用房。
二、租赁办公场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实际办公空间可以分为自有和租赁两种形式,需要提供不同的信息:
1.办公用房为业主所有的,需提供产权证。(自有财产是指申请人拥有的财产)
2.申请人租用办公用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租金支付凭证。(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为申请人),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一般为申请人。如果不是,需要真实合理的解释。注意,如果是转租,可能还需要提供业主同意转租证明或转租合同等材料。建议提交备案申请时,租赁办公用房的使用年限至少为一年。
3.如果是免费使用办公用房,除了产权证外,还需提供该用房的免费使用说明等材料,并提前与律师沟通提供该用房免费使用的理由。例如,办公场所为股东免费提供的,需提交股东与申请人共同出具的非营利性交付承诺函。
三、交易室是否需要独立设置?
根据《私募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10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组织架构应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和业务隔离制度,各部门应合理明确的授权分工,独立运作。
虽然指引中没有明确提到交易室需要单独设置,但管理人考虑满足防火墙、业务隔离系统、独立运营的要求,从办公区域的设置上实现物理隔离是更好的方式。另一方面,基金管理公司的交易部门属于核心部门,其投资计划和持仓高度敏感。为了避免信息泄露,从公司业务角度考虑,也应该与其他职能分开。
关于办公空间:来自协会的最新反馈
1.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即将到期,后续安排需要说明。
2.有必要说明组织免费使用办公空间的原因和合理性。如果办公空间由股东f提供
4.请补充说明机构办公用房的运营情况,是否有租赁合同;如机构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请说明相关原因。
5.请详细说明公司的经营场所、办公条件和人员情况。
6.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相关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对申请机构是否具备私募基金管理所需的从业人员、经营场所、资金等企业经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您的组织没有充分讨论上述内容。请说明法律意见书中的实收资本信息,并详细说明实收资本如何足以支撑企业未来半年日常经营中的各项费用,如房屋租赁、员工工资、设备购置等相关费用。
7.请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描述实收资本信息,并说明实收资本如何足以支撑企业日常经营中的各项费用,如房屋租赁、员工工资、设备购置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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