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市监罚〔2025〕144号
浏览:3次
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庄浪县市场监管局
处罚日期
2025年07月08日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上一篇:西灞市监处罚〔2025〕21号
下一篇:(嘉)市监罚〔2025〕综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