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监罚〔2025〕综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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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04:46:41

(嘉)市监罚〔2025〕综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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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处罚机关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日期

    2025年07月09日

  •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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