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扩大受灾自然人保障范围
本报讯 记者黄雄 通讯员粤应宣报道 日前,广东省惠州市政府批复同意《惠州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将由该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惠州监管分局按规定程序印发实施。
对比惠州市此前有关自然灾害的公众责任保险方案,《实施方案》做出创新和调整。如扩大了受灾自然人的保障范围,在因灾死亡责任赔偿最高限额20万元的基础上,新增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后一段时间内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的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为每人3000元。同时,因灾受伤的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从每人2万元增至每人8万元。
《实施方案》明确,加强对政府救灾工作的支持,保险机构要按照约定开展救灾物资(如方便面、矿泉水、自热食品、奶制品等)的代储工作,在救灾及临时安置过程中出现物资短缺时,保险机构要负责采购救灾物资以协助政府完成灾害处置工作。保险机构要保证一定金额救灾物资处于代储状态并可随时取用。
“《实施方案》的印发实施是我市在运用金融保险机制助力灾害救助方面迈出的关键一步,将进一步推动金融保险更好服务灾害救助工作,积极构建‘灾害救助+金融保险’模式。”该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局将进一步发挥保险行业在灾害预防方面的作用,通过保险机构整合社会资源,加大灾前预防工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