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人员泄露用户欠款信息是否侵权
创始人
2025-07-09 06:47:25

  冯佳敏

  案情回顾

  张某在某信用卡中心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后张某出现信用卡逾期还款情况。在拨打其预留的手机号无果后,催收人员到张某家附近走访并获取了张某外甥的手机号,随后拨打该手机号并告知其张某信用卡欠款情况,以及欠款的具体金额。张某就催收行为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将信用卡中心诉至法院,认为催收行为泄露了欠款信息并侵犯其隐私权,造成其在邻居和亲属中评价降低,给其造成名誉及精神损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要求信用卡中心赔礼道歉的诉请于法有据,赔礼道歉的方式应当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法院最终判决信用卡中心向张某书面赔礼道歉。

  法律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个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信用卡欠款信息是未及时偿还银行贷款产生的债务信息,其中包含信息主体不愿意为他人知悉的负债情况,也属于私密信息,未经同意不得公开。信用卡催收应当依法、依约进行,向非预留联系人、非预留手机号泄露欠款信息,侵犯了欠款人的隐私权,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的欠款信息属于其隐私信息,受到法律保护,未经张某同意,任何机构不得泄露其欠款信息。信用卡中心的催收人员通过张某预留手机号码以外的途径进行电话催收,并向张某以外的人泄露其欠款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信用卡中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用卡机构在进行催收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欠款人本人或者其明确授权的联系人沟通欠款信息,避免向非预留联系人随意透露欠款细节。另外,在催收时应注意方式方法,不能采用骚扰、威胁、恐吓等不当手段。同时,对于信用卡中心来说,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催收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防止因个别人员的不当行为给机构带来法律风险。(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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