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南京红老头”被刑拘:与千余人发生亲密行为信息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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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8 09: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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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记者 | 翟瑞民

针对日前引发广泛关注的“南京红老头”事件,2025年7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通报称,网传其与千余人发生亲密行为信息不实,38岁嫌疑人已被刑拘。

通报称,近日,江宁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其隐私视频被他人传播至互联网。江宁警方立即开展调查并于7月5日将犯罪嫌疑人焦某某抓获归案。经查,焦某某(男,38岁,外省来宁人员)假扮女性,相约与多名男性发生性行为,并偷拍视频在互联网传播。

“网传南京60岁大叔男扮女装及与千余人发生亲密行为信息不实。”通报介绍,7月6日,焦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江宁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此前据法治日报报道,记者从警方相关人士处了解到,网上盛传的南京60岁大叔男扮女装与1691名男性发生亲密行为并拍下“约会”视频的涉事男子(网上被称为“红老头”)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中,网上传播的相关信息有被随意夸大的成分,目前相关案件正在侦办中。

根据通报,该男子被警方定性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规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检察人士介绍,传播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众之中进行传播,主要是指通过播放、发表、传阅、出借、出租、展示、赠送、讲解、邮寄以及利用互联网等方式散布、流传的行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只要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行为人也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治日报还引述相关法律人士观点称,行为人若明知自身患有艾滋病、性病等还故意与不特定多数人发生无保护性行为,可能引发疾病大规模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之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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