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医药报
开栏的话
随着我国制药行业的快速发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实施要求不断完善,多个药品GMP附录颁布实施。
正确学习、理解、实施药品GMP至关重要。即日起本版开设“依法实施药品GMP”专栏,摘登《药品GMP指南(第2 版)》系列丛书重点内容,以期为制药企业建立符合我国药品GMP 要求、适应企业特点、契合企业发展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提供可参考的搭建模式。
基本概念
质量管理体系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87年最早发布了ISO 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最新版为ISO 9001:2015,突出了“过程方法”“PDCA循环”“基于风险的思维”理念和七项质量管理的原则。即:以顾客为关注焦点,了解顾客对当今和未来的需求,满足和超越顾客的期望;领导作用,制定一个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领导全体员工努力实现其目标;全员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员工的创造力;过程方法,基于风险和“计划—实施—检查—行动”管理模型,最大限度地捕捉机遇、降低负面影响、及时调整执行中对原计划和目标的漂移和偏离;改进,以此作为企业持之以恒的目标;循证决策,基于事实、数据的决策制定;关系管理,与外部利益相关方合作共赢。
虽然ISO 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不属于GMP范畴,但作为世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对制药企业有着不可忽略的影响。
质量保证体系与质量保证系统
“质量保证体系”是欧盟委员会在第2003/94/EC号法令中提出的,并由此写入欧盟GMP,要求各成员国的制药企业建立“必须包括管理层在内的、管理者主动参与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关注的是,欧盟在2013年施行的新版GMP中已将“质量保证体系”修订为“药品质量体系”,意在从理念和文字表达上与ICH《Q10药品质量体系》(ICH Q10)保持一致。
我国药品GMP第八条规定,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第九条规定,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药品GMP的要求;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药品GMP的要求;管理职责明确;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确认、验证的实施;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质量体系
“质量体系”模型是美国FDA于2006年9月发布的《行业质量体系与药品cGMP法规指南》中提出的,这一模型将ISO基于科学和风险管理原则用于指导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立,生产过程偏差的调查、CAPA尺度的把控等药品cGMP生产活动,以帮助药品生产企业实现“将质量建立于产品之中”的cGMP要求。
美国FDA将其“质量体系”模型概括为六大体系和四个方面。
六大体系包括:质量体系,厂房设施与设备体系,实验室控制体系,物料体系,包装和标签体系和生产体系。
四个方面包括:一是管理层职责。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和符合自身需求的质量体系;制定质量方针和相应的质量目标和计划;定期评估和提升体系的有效性。二是资源配置。合理配置厂房、设备和人力资源;持续关注对员工质量意识和职业技能的培养;把控与外部合作的合规性。三是生产运行。设计、记录和优化产品和工艺建立的过程,监测工艺表现和关注物料对生产过程的影响;科学、合理、及时地完成偏差处理。四是分析评估。收集、分析产品和生产数据、产品质量和工艺变化趋势;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运用风险管理的方法解决问题;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大隐患的发生;坚持持续性改进和优化。
药品质量体系
“药品质量体系”模型是ICH在2008年发布的ICH Q10中提出的。ICH Q10吸收了ISO质量管理体系的理念,融合了GMP法规和ICH《Q8药品研发》与ICH《Q9质量风险管理》(ICH Q9)的相关内容,尤其是将ICH Q9中提出的“药品生命周期”的理念细化为药品研发、技术转移、商业化生产、产品终止四个阶段,强调药品生产质量对研发知识的依赖性和持续性创新与改进的重要性。ICH Q10突出了管理层对质量承诺的要求和保证药品质量体系运行有效性所负有的职责;提出工艺表现和产品质量监控、纠正和预防措施、变更管理和管理评审为构成药品质量体系的四大要素;确立了知识和质量风险管理是药品质量体系得以落地和实施的两个必要的支撑条件。
管理模式
不难看出,药品质量管理相关概念的共性是指导制药企业通过加强人员和药品生产从源头开始的系统性管理,保证药品质量,最终达到保证患者用药安全和有效的目的。企业管理层尤其是高层管理者对药品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保证药品质量的关键是企业对产品的科学认知,依据质量的需求对药品质量标准的科学定位,药品生产风险的科学合理评判,管理流程的合理制定和严格执行,以及各级管理层对知识更新的重视并以此为基础实现对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持续改进。
然而,在如何实现产品质量管理的问题上,国际组织、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药品监管机构依据各自不同的关注点,提出了可供制药企业参考的不同管理模式。
ISO的“PDCA”模型强调“顾客为中心”的理念。但对于药品这样一个特殊商品,许多使用药品的患者并不了解自己所患疾病的需求,在某种程度上或一段时期内也无法准确判断药品质量受到的影响,因此药品生产企业在保证产品质量方面面临着比其他行业更大的挑战。
美国FDA“质量体系”模型紧扣GMP主题,六大体系的划分强调了以质量体系为基础和支撑,与其他五大体系既相对独立存在又彼此依赖互补这样一个具有监管科学性、企业管理系统性、GMP法规符合性的有机集合体。
与美国FDA的质量体系模型相比,ICH Q10药品质量体系模型更突出宏观整体思维(药品全生命周期)、顶层结构设计(管理层职责和四大体系要素)和科学支撑基础(知识和风险管理)。
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GMP,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因此,我国药品GMP是法律要求强制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
美国FDA发布的质量体系指南和美国FDA采纳的ICH Q10,“仅代表监管机构(美国FDA)目前对于指南涉及内容的思考方向”,对美国药品生产企业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2008年7月采纳ICH Q10后,欧盟修订了欧盟GMP。依照欧盟法律的要求,欧盟各成员国至2013年1月31日止,完成了对本国GMP的相应修订。因此,建立“药品质量体系”最终是欧盟各成员国GMP法规的要求。
【摘编自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组织编写,高天兵、郑强主编的《药品GMP指南(第2版)》系列丛书《质量管理体系》分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