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南湖晚报
N晚报记者 韩瑜超
通 讯 员 费 祎
老王(化名)倾囊而出买了套安置房养老,但买卖合同签订后还没来得及办理过户,卖家小张(化名)就在交付房屋后,又将该房产抵押给了银行,这种情况下,老王的房子还能保得住吗?近日,嘉兴南湖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案件。
住了8年的房子被贴了腾退公告
2016年,老王向小张购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转让总价为43.6万元。因当时房子还未能办理产证,因此双方约定分3次付清房款。此后,老王就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屋内,并以自己的名义交纳房屋水电费、燃气费、物业费,他于2016年、2022年按照约定付清了房子购房款。
2022年,小张将案涉房屋抵押给某银行借款7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小张签署自用声明一份,写明其是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完整的处分权,该不动产未处于出租状态。
去年,小张因一起追偿权纠纷被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在案涉房屋门上贴了腾退公告。这时,老王才发现自己居住了8年的房子竟被小张抵押给了银行。他认为,小张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抵押给了银行,而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也未对房屋进行现场调查,存在重大过失,不能取得房屋的抵押权,因此他就将小张诉至法院,某银行作为第三人,被要求注销抵押登记。
银行未履行尽职审核义务
近日,嘉兴南湖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案件。在庭审中银行辩称,老王与小张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价格过低,且老王仅提供了房款收条未提供付款凭证,因此不同意老王的诉讼请求。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已尽到审查义务,进行了室内外的现场调查并进行评估,银行无重大过失。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银行能否根据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取得抵押权。首先,老王与小张于2016年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老王也已付清了房款并合法占有房屋,未办理过户也并非老王的原因。其次,银行在从事贷款业务时,仅审核了房屋产权登记情况,未对抵押物进行尽职调查。银行应当有能力发现房屋实际已被老王占用,在变现方面存在瑕疵,却未履行尽职审核义务,具有明显过错。最后,虽然案涉房屋未登记在老王名下,但老王因实际占有该房屋取得了一定的对外公示效力。
由此可见,老王购买了案涉房屋、履行了合同义务,没有过错,应当保护其对该房屋所享有的权益,故法院支持了老王的诉求。一审判决后,银行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在房屋可以办理初次过户登记时,买方就应督促原房屋权利人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同时,为防止原房屋权利人利用二次过户的间隙对房屋采取设置抵押、另行出售等处分行为,可在办理房屋买卖网签手续的同时办理预告登记。一旦房屋在过户过程中出现被设置抵押等阻碍过户的情况,应及时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房屋,并提起诉讼等方式要求出卖人配合办理过户登记。
另外,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和职业贷款主体,在设立抵押时,相对普通民事主体而言需承担更高标准的审慎注意义务,不能仅凭对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信赖就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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