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付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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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0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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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弘亚转债”将于2025年7月14日(原付息日2025年7月12日为休息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按面值支付第四年利息,每10张“弘亚转债”(面值1,000.00元)利息为人民币15.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5年7月11日

3、除息日:2025年7月14日

4、付息日:2025年7月14日

5、“弘亚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50%、第二年0.75%、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50%。

6、“弘亚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5年7月11日,凡在2025年7月1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5年7月1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5年7月12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28号)核准,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公开发行了6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弘亚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人民币60,000万元。根据《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弘亚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弘亚转债”2024年7月12日至2025年7月11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弘亚转债”基本情况

1、可转债简称:弘亚转债

2、可转债代码:127041

3、可转债发行量:60,000.00万元(600万张)

4、可转债上市量:60,000.00万元(600万张)

5、可转债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可转债上市时间:2021年8月10日

7、可转债存续的起止日期:2021年7月12日至2026年7月11日。

8、可转债转股的起止日期:2022年1月17日至2026年7月11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9、债券利率:第一年0.50%、第二年0.75%、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50%。

10、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可转债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2、可转债持续督导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可转债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14、可转债的信用评级: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出具的《2021年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付息为“弘亚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4年7月12日至2025年7月11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1.50%,本次付息每10张“弘亚转债”(面值1,000.00元)派发利息人民币15.00元(含税)。

1、对于持有“弘亚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2.00元;

2、对于持有“弘亚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及《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人民币15.00元;

对于持有“弘亚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10张派发利息人民币15.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5年7月11日

2、除息日:2025年7月14日

3、付息日:2025年7月1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2025年7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弘亚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瑞祥大街81号

咨询电话:020-82003900

特此公告。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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