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97 证券简称:天益医疗 公告编号:2025-038
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益医疗”或“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同意终止原计划由子公司宁波泰瑞斯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的募投项目“综合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并将其剩余全部募集资金变更用于新项目“泰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同时同意将剩余超募资金全部调整用于“泰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本次变更事项已经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39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473.68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2.37元,共计募集资金77,176.84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5,916.93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71,259.91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803.59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9,456.3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0604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新增设立以及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近日,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高新区支行增加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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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次募集资金调整的具体路径为:(1)“综合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公司对子公司宁波天益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宁波泰瑞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益药业科技”)进行减资后,资金将从天益药业科技“综合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转回到天益医疗“综合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而后从天益医疗“综合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转至天益医疗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高新区支行新设立的人民币专户,天益医疗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高新区支行新设立的人民币专户购汇美金至天益医疗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高新区支行新设立的美金专户;最终从天益医疗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高新区支行新设立的美金专户逐步转至后续在新加坡子公司及泰国孙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2)“超募资金”剩余募集资金:资金将从天益医疗“超募资金”募集资金专户转至天益医疗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高新区支行新设立的人民币专户,天益医疗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高新区支行新设立的人民币专户购汇美金至天益医疗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高新区支行新设立的美金专户;最终从天益医疗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高新区支行新设立的美金专户逐步转至后续在新加坡子公司及泰国孙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
注2:公司目前已完成对子公司天益药业科技的减资并将“综合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全部转回至天益医疗“综合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已完成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高新区支行“人民币专户”及“美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的新增设立;已完成将“综合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剩余募集资金转至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高新区支行新开设的“人民币专户”;已完成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高新区支行、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后续公司将继续根据募集资金调整推进进度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注3:2025年1月,公司将子公司名称由“宁波泰瑞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宁波天益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同时,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高新区支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督。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4130078801100003488(人民币专户)及94130078814300003487(美金专户),截至2025年7月2日,上述专户余额分别为10,829.17万元及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泰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一冲、栾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