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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证监局发布公告,对在证券经营机构工作的证券从业人员熊娇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显示,经调查,熊娇燕在工作期间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她未经投资者委托,擅自为投资者卖出股票,还伪造投资者股票交易对账单。这些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
依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对熊娇燕做出上述监管措施。同时,证监局要求熊娇燕切实强化证券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若熊娇燕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能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在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此公告落款时间为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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