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绿和农业科技周围因信息披露问题被辽宁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创始人
2025-07-04 16:32:14

近日,辽宁证监局发布公告,对辽宁绿和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周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辽宁绿和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于2025年4月30日前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此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7号)第十二条规定。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周围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7号)第五条规定。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错误

该公司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披露的公司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91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同样,周围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91号)第五条规定。

辽宁证监局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7号)第四十五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上述监管措施。同时,辽宁证监局提醒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此公告发布时间为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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