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河北法制报
本报讯 (李润泽)由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制作、张贴淫秽小广告案,经当地法院审理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因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2万元。
2023年9月,为获取非法利益,王某通过网络平台接收任务,利用其购置的打印机及打印纸,大量印制含有淫秽网址的小广告。为逃避监管,王某专门选择深夜出门,流窜于街头巷尾,将印有淫秽信息的小广告粘贴在临街停放的车辆倒车镜上。据王某供述,其每粘贴一张这样的广告卡片,可从上线处获利0.5元。此后,王某抱着“积少成多”的心理,在接下来的一年内疯狂作案。后经相关部门鉴定,王某张贴的小广告确属淫秽物品。案发后,王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主动上交全部违法所得。
该案移送至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认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大量制作并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王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从宽情节,该院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日前,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王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