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创始人
2025-07-03 03: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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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178 证券简称:时空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9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5年7月2日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五路1号院15号楼视频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6月30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

会议由董事长宫殿海主持,监事、高管列席。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告编号:2025-040)。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剩余未解锁股份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回购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剩余未解锁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2)。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日

证券代码:605178 证券简称:时空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0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 不低于人民币 3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方案实施完毕或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将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金。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27.72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个月内。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3 月、未来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若未来实施股票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如果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本方案,将导致本回购计划无法实施;

2、本次回购股份用于注销,本次回购方案需征询债权人同意,存在债权人不同意而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3、在回购期限内,存在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将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5年7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议案》,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稳定及提升公司价值,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的情况下,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进行回购。回购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若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7.72元/股(含),本次回购资金下限人民币300万元(含)、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500万元(含)分别进行测算,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方案实施完毕或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六)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27.72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将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股份实施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股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综合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发展规划等因素,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均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亦不存在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在回购期间不存在增减持计划。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的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就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出问询,并收到如下回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若未来实施股票减持计划,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将依法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将在回购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本次已回购的股份注销事宜,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公司将依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所有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十四)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在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依据有关规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因素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4)办理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5)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对回购股份进行注销;

(6)根据实际回购的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金额、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7)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预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本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如果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本方案,将导致本回购计划无法实施;

(二)本次回购股份用于注销,本次回购方案需征询债权人同意,存在债权人不同意而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三)在回购期限内,存在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本次回购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日

证券代码:605178 证券简称:时空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1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

剩余未解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剩余未解锁股份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审议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23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上述相关议案亦经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18日、5月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2023年6月13日,公司召开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3年6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2,330,260 股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6月13日过户至“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过户价格为 10.77 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6月1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3、2024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6月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4、2025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6月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回购的原因、股份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公司层面未达成业绩考核目标。根据《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若本员工持股计划任一解锁期内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则该解锁期对应的标的股票权益不得解锁,未达到解锁条件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相应份额的原始出资金额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6月7日、2025年6月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专户剩余持有公司股份956,9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6%。为维护持有人和全体中小股东利益,董事会决定以自有资金回购持有人剩余未解锁的持股计划份额,退回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出资本金,公司回购份额对应股份数量为956,940股,回购价格为10.77元/股。后续,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公司最新情况,待履行相应审议披露程序后,将相应股票予以注销或继续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 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 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特此公告。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日

证券代码:605178 证券简称:时空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2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7月1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7月18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五路1号院15号楼2层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7月18日

至2025年7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5年7月3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5年7月14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二)登记地点: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五路1号院15号楼前台

(三)登记方式:

1. 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持有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 法人股东应持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股东账户、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3.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4. 以上文件报送以2025年7月14日17:00前收到为准。

六、其他事项

(一)会务联系方式

联系人:证券法务部

电话:010-87227460

传真:010-87765964

邮箱:zqsw@nnlighting.com

(二)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食宿、交通、通讯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7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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