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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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01: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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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上午,省法院联合省司法厅召开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同步发布了2024年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青海省行政复议工作白皮书》及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矿业公司不服某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2023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某州生态环境局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申请人某矿业公司污染防治设施处于停运状态,导致矿井涌水外溢,流经区域面积约26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矿井涌水外溢至环境中的违法行为。2024年1月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申请人在收到该文书后积极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采取补救措施。2024年1月29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某州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中申请人行为属首次违法,对违法行为积极改正,且申请人近4年未正常经营生产等情节及实际情况,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按最高限额进行罚款明显不当。行政复议机构就此向当事人双方释法说理,主持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罚款金额从30万元降至20万元,并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案例二:李某不服某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

2023年11月28日,申请人李某通过EMS邮寄方式向某区自然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申请人房屋所涉征收方案、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案涉征收房屋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2023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材料后,未作出相关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绝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属于行政不作为,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构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作为负责拆迁征收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如经审查后发现申请人就同一事项进行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申请人对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予重复处理,依法制作相关文书并进行送达。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属于新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据此,行政复议机构依法作出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监督被申请人按期履行法定职责,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马某不服某镇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2024年4月22日,申请人马某向被申请人某镇人民政府提交《关于筹备业主大会的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据相关条例履行法定职责。2024年4月23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材料后,未作出任何书面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查明,行政复议机构办理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经调解,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人提交的事项办理材料向有关部门移送,推进申请事项的办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当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案例四:杜某不服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案

2024年1月31日,申请人在网上购买到涉嫌虚假宣传的医用退热凝胶,遂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4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经调查了解,该商家只生产产品并与经销商签订协议,不做产品宣传,商家不予退款,建议消费者向平台投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既未调查核实,也未与申请人沟通告知,存在行政不作为现象,于2024年4月15日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后未提供证据证实已履行调查核实义务,对案涉医用凝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未及时立案处理,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及时与被申请人进行沟通,在确定被投诉商家存在违法行为后,促使被申请人积极履职,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此表示满意,并在行政复议期间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案例五:某公司不服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行政复议案

申请人与青海某建筑公司于2023年6月11日签订《某地下车库监控采购安装合同》《安全施工责任协议》,合同约定申请人负责该工程的采购和安装及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人与第三人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第三人负责安装摄像头,申请人支付报酬。2023年6月19日,第三人在某地下车库安装监控线路时,从脚手架跌落受伤住院,经医院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伤、头皮裂伤、创伤性颅内积气、头皮血肿、创伤性硬膜下出血、右侧乳突骨折、凝血功能异常。第三人于2024年4月25日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于7月1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系因工负伤。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行政复议机构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与青海某建筑公司签订的《某地下车库监控采购安装合同》《安全施工责任协议》,可证实申请人负责该工程的采购、安装及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系合法的用工主体。申请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与第三人达成口头承诺意见,约定第三人负责安装摄像头,申请人支付报酬,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同时,证据证实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合法。因此,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记者 徐顺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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