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德阳日报)
原告廖某与被告汪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双方分手时,汪某向廖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廖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因汪某未按约支付,廖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欠条无效。
经审理查明,双方于2015年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2019年汪某提出分手,廖某以存在事实婚姻为由拒绝。后廖某与朋友一起找到汪某询问分手原因时,汪某向廖某出具欠条一张。
在庭审中,承办法官询问原告廖某,该欠条载明的欠款金额是被告向原告借款的金额,还是两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廖某明确表示欠条金额既非借款,亦非同居财产分割,系汪某因提出分手而给予廖某的分手补偿。
法院认为,原告廖某与被告汪某之间不属于事实婚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及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被告汪某为了分手向原告廖某出具欠条作为分手补偿,该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行为,原告廖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最终原告廖某自愿撤回起诉。
法院提醒:
在情感纠纷中
“欠条”≠合法债权凭证
公众需要明晰
“法律只调整合法法律关系”的本质
以理性态度维护自身权益
德阳传媒记者 | 张伟 编辑 | 林静责编 |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