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拉萨发布
拉萨市关于开展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围标串标联合惩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众以及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市相关部门将对全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围标串标行为开展联合惩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惩治重点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约定中标人、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相互混装或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等主体串通投标。包括但不限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收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专家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
二、法律责任
(一)投标人之间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投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的;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的;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收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标专家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三、实施步骤
(一)投诉举报受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开通专门投诉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电话、邮箱,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对围标串标行为的线索举报。安排专人负责投诉举报信息的登记、整理与初步核查,及时回应举报人关切,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高效。
(二)联合核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等行政监督部门组成围标串标行为专项核查小组,在项目开标后,对投标文件及评标资料等进行全面具体核查,一旦发现有围标串标行为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案件曝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时记录招标人、投标人以及评标专家围标串标行为,情节严重的,作为失信主体推送至“信用拉萨”平台公示三年,本市政府投资项目两年内不得选用该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所在的其他单位。对查处的围标串标典型案件,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平台、行业行政监督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通报。
四、举报方式
(一)拉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话:0891-6810286
邮箱:lssfgwghk@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拉萨市城关区江苏路30号
(二)拉萨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
电话:0891-6956310
邮箱:66781578@qq.com
来信来访地址:拉萨市城关区纳如路1号
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及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和证据材料,有关部门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严惩;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拉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拉萨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
拉萨市公安局
拉萨市财政局
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拉萨市交通运输局
拉萨市水利局
拉萨市农业农村局
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
拉萨市体育局
拉萨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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