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25-037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6月2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银行总行三层新闻发布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大会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3人,出席13人,全体独立董事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中,第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傅卓婷、程静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25-038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二〇二五年第七次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在北京召开,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25年6月2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13名,实际到会董事13名。会议由霍学文董事长主持。监事会成员列席本次会议。
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通过决议如下:
一、通过《关于聘任柳阳先生为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同意聘任柳阳先生担任本行董事会秘书。柳阳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待监管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后正式履职。
根据工作安排,在柳阳先生的任职生效之前,曹卓先生继续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在任职生效之后,曹卓先生不再兼任董事会秘书。
本行董事会对曹卓先生担任董事会秘书期间为本行做出的贡献深表感谢。
本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通过《关于优化调整总行有关部门设置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通过《关于风险管理条线组织架构调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8日
柳阳先生,1975年1月生,经济师,经济学硕士。
现任北京银行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主任。
1995年8月参加工作,2022年10月加入我行。2023年10月至今担任北京银行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主任,2022年11月至2024年1月担任北京银行董事会办公室主任。2021年9月至2022年10月担任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2019年1月至2022年10月历任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科技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2014年8月至2019年1月历任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应急打非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副处长(主持工作)。此前曾在北京军区和中国建设银行等单位从事相关工作。
柳阳先生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截至本会议召开日,柳阳先生未持有本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