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毒品犯罪中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认定
创始人
2025-06-27 21: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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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起,西安中院微信公众号特别推出“西法有见地”专栏,立足西安两级法院,搭建推进应用法学研究和精进审判实务水平的“舞台”,厚植繁荣法学、汇聚洞见的“沃土”。

本期“西法有见地”栏目邀请西安中院刑一庭法官姚斌,分享《毒品犯罪中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认定》。

作者简介

姚 斌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一庭副庭长

四级高级法官

姚斌,男,现任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法学硕士。2022年兼任国家法官学院陕西分院特聘教授,2023年度被西安市政府评为西安市扫黄打非先进个人,承办的多起案件被评为优秀侦办案件或优秀裁判文书,多次被评为全省法院调研先进个人,撰写的多篇案例和论文先后荣获省级、国家级表彰。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毒品一日不除,禁毒斗争就一日不能松懈。从历史上的虎门销烟,到今日的禁毒必打,禁毒战争从未停歇,更不能停歇。

2025年6月26日是第38个国际禁毒日,今年禁毒宣传活动的主题是“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特别关注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防范青少年药物滥用,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毒情形势持续向好,彰显了党的领导下中国特色毒品治理的强大制度优势。但新型毒品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对于以未成年人为主要犯罪对象和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的新型毒品犯罪较为突出,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中有7件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截至2024年10月,我国已列管509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世界上列管毒品最多、管制最严的国家。在此情况下,一些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追究,转而制造、贩卖某种尚未被管制但具有同已管制麻精药品功能接近或相当的毒品类似物,以牟取非法利益。

为此,就当前毒品认定中关于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问题,笔者想谈谈个人看法,供办案、研究工作参考。

一、只有被国家明确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合并称为麻精药品)才能认定为毒品。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据此,毒品至少具有三个特征:法定性、危害性(含成瘾性)和被滥用。其中,法定性(即被管制)是认定某一物质是否属于毒品的最重要特征,只有被国家明确管制的麻精药品才能认定为毒品。

这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某种物质可能属于麻精药品,且已出现一定范围的滥用、产生社会危害,但没有被国家管制的,则不能认定为毒品。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当社会生活中新出现某一种危害行为而刑法又没有作出规定时(即便采取实质解释论亦无法入罪),此时需要及时修改、完善法律,而不能是司法者突破罪刑法定原则对某种“于法无据”的行为“强行”定罪处罚,这会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极大损害。

二、麻精药品的用途和行为目的对毒品犯罪的认定和阻却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员,而向其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实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或者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但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以毒品犯罪论处;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上述行为,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确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因治疗疾病需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携带、寄递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境的,不构成犯罪。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要有病历等证据证明确实患有相应疾病,私下购买的相应麻精药品数量限制在自用、合理需要范围内,且具有医疗用途。

明知他人利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施抢劫、强奸等犯罪仍向其贩卖,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和抢劫罪、强奸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案件存在其他情形,符合数罪并罚条件的,依法定罪处罚。

麻精药品被明确管制是认定其属于毒品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不能认为被管制的麻精药品在任何情况下都属于毒品。被管制的麻精药品中不少品种具有合法医疗用途(或药用价值)(如上述第二种情形),当其被用于治疗疾病时属于药品而不是毒品,只有当其被吸毒人员滥用时才能认定为毒品。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麻精药品的双重属性。

据此,需要从麻精药品的用途和行为的目的两个维度,对于涉麻精药品行为的性质进行审查判断,确保裁判定性准确、罚当其罪。

(1)对于向毒品犯罪分子、吸毒人员贩卖或者提供麻精药品行为的定性,区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分别作出规定。

对于一般主体,明确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并将明知贩卖对象的身份由隐含条件转予列明。如被告人冯某明知硫酸吗啡缓释片是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将病患亲属开出的麻醉药品向吸毒人员和贩毒人员贩卖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对于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人员无偿提供,或者不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人员有偿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的,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定罪处罚;上述特殊主体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如某医院院长苏某和医务人员非法出售大量麻精药品牟利,致管制类麻精药品流入毒品市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2)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未经许可经营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精药品行为的定性,作出原则性规定。

在行为人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实施的上述行为,明确规定不以毒品犯罪论处;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同时,为保障群众合理用药需求,防止打击面过大,对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此类行为者,考虑到其行为目的及患者的实际用药需求,即使有一定获利,一般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对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考虑到其行为性质,也应从宽处理。

其他非法贩卖麻精药品行为的定性明知他人利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施抢劫、强奸等犯罪仍向其贩卖,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和抢劫罪、强奸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案件存在其他情形,符合数罪并罚条件的,依法定罪处罚。如被告人马某宇使用家人的医保卡,以为家人代开之名,至不同医院违规骗购酒石酸唑吡坦片、艾司唑仑片、氯硝西泮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进行贩卖,并利用精神药品实施猥亵女性行为,其行为严重破坏医疗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依法构成贩卖毒品、强制猥亵罪。

近年来,通过审判实务经验,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对涉麻精药品犯罪从严惩处的同时,也秉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的理念,坚持以案促治,加强源头治理,促推建立健全更为完善的麻精药品监管体系。

来源:西安中院

编辑:侯宜均

责编:马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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