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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资员工以个人原因离职被反证#【是“个人原因”离职还是被迫离职,证据说了算】#热点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单位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双方却常因劳动者的离职原因是否为“个人原因”及单位是否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各执己见。还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时,要求劳动者签署“无任何争议”等兜底条款。如果劳动者在离职申请中写明因个人原因离职,还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吗?劳动者在离职协议中签署了“无任何争议”条款,还能反悔吗?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案件。该案中,劳动者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在《辞职申请表》上填写的因“个人原因”辞职是被迫所为,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劳动者的诉求。详情↓↓ @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