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5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6月25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建荣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新钢股份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新钢股份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公告,已经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宽、胡子连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06-26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46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5年6月25日,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以现场结合视频形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建荣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2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相关权益,公司取消授予其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613万股。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77人调整为152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450万股调整为3,837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302万股调整为3,689万股,预留数量不变。
董事刘建荣、刘坚锋、廖鹏等3人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其他董事均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6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52名激励对象授予3,68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15元/股。
董事刘建荣、刘坚锋、廖鹏等3人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其他董事均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48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针对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
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5年1月2日作出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显示,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公司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50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5年6月25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3,689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2.15元/股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有关事项进行如下说明:
一、本次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钢股份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等相关议案。
3、2025年5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复的公告》。
4、2025年6月2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至 2025年6月8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
5、2025年6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5年6月25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7、2025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5)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8)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5年6月25日。
2、首次授予数量:3,689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152名。
4、首次授予价格:2.15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定向发行的新钢股份A股普通股。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处理之日止,最长不超过七十二个月。
(2)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为限售期。
(3)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2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相关权益,公司取消授予其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613万股。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77人调整为152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450万股调整为3,837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302万股调整为3,689万股,预留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2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相关权益,公司取消授予其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613万股,其余激励对象及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均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技能人员。
3、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公司和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5年6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52名激励对象授予3,68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15元/股。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无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价格。
经测算,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调整、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计划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的批准与授权;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对首次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47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5年6月25日,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以现场结合视频形式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傅军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监事5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情况如下: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5年6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52名激励对象授予3,68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15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49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首期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进行如下说明: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钢股份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等相关议案。
(三)2025年5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复的公告》。
(四)2025年6月2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6月8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
(五)2025年6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5年6月25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七)2025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2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相关权益,公司取消授予其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613万股。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77人调整为152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450万股调整为3,837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302万股调整为3,689万股,预留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调整、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计划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6日